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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卓群:《规范性批判视域中的商品拜物教批判》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6-03-05

【摘 要】基于规范性批判的视角考察商品拜物教批判是一种来自马克思主义理论内部的需求。在拜物教意识的遮蔽下,无产阶级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与社会历史性的认知受到系统性阻碍,而规范性批判有助于清晰地阐明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应当被改变并且可以被改变,以帮助无产阶级自觉推动社会变革。在规范性批判的视角下,商品拜物教批判可以被阐释为基于社会自由理念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它以一种内在批判的方式凸显了资本主义在何种程度上面临规范性的自我矛盾,进而揭露那些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范的意识形态特性。这种意识形态批判也将在规范的建构层面为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分析与批判奠定基础,使其以一种否定性的、开放性的方式被不断丰富。

【关键词】商品拜物教;规范性;社会自由;意识形态批判;

作者简介:王卓群, 海角网 博士后。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5年第10期


本文所谓的规范性批判是指基于平等、自由、正义等价值理念对对象(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道德与伦理维度批判。自“马克思与正义问题”引发广泛讨论以来,能否以及如何从规范性批判的视角理解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及建立在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批判,一直是国内学术界争论的热点。有学者认为历史唯物主义与基于规范性理念的政治哲学“内在会通”,[1](P143)亦有学者认为尽管马克思有时会作出关于资本主义正义与否的规范性判断,但是它同历史唯物主义“在内容上互不涉及、在来源上互不相干”。[2](P3)但在上述争论中,一个十分关键但仍未得到系统性关注的问题是,为什么需要从规范性批判的视角出发理解并阐释马克思的理论?或者说,基于规范性理念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必要性在哪里?本文以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为抓手,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反对莱特著名的“马克思主义不需要规范性理论”[3](P23)这一观点。

本文并非旨在论证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批判就是一种规范性批判,而是强调,我们需要在规范性批判的视角之下对商品拜物教批判进行考察,进而论证从规范性批判视角出发理解商品拜物教批判是一种来自马克思主义理论内部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分析社会自由理念何以能够被理解为商品拜物教批判的规范性基础,从而凸显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分析与批判如何区别于一般的规范性理论。


一、拜物教意识的“遮蔽”与“揭示”:引入规范性视角的必要性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多次提及无产阶级的认知与觉悟对于颠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义。例如,他认为,工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4](P455)在关于产业后备军的论述中,他谈道,“一旦工人发现,他们本身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完全取决于相对过剩人口的压力;一旦工人因此试图通过工联等等在就业工人和失业工人之间组织有计划的合作”,[5](P737)资产阶级所谓的劳动供求规律就破灭了。马克思固然认为资本主义的灭亡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和不可避免的危机导致的,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完全独立于人的意志的过程,无产阶级在这一过程中的觉悟,即对资本主义的认知、对社会革命的有意识地推动对于颠覆资本主义也十分重要。

但与此同时,马克思充分意识到了唤醒无产阶级革命意识的困难性,他的拜物教批判就是一个鲜明的体现。在商品拜物教批判中,马克思论述了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关系如何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颠倒为物与物的关系,并进一步将其颠倒为物的自然属性。在商品拜物教意识的遮蔽下,人们会误认为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关系是永恒的、自然的,而没有意识到这种外在于人并支配人的体系其实是他们自身社会关系的产物,是可以被改变的。此外,货币拜物教、资本拜物教作为更隐蔽的拜物教形式,进一步遮蔽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的社会历史性,使其表现为自然的与超历史的现象。这一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一方面,无产阶级需要觉醒,需要认识到资产阶级口中所谓的永恒的、自然的规律其实是虚假的,需要觉悟到所谓的自由、平等其实是虚幻的,需要意识到他们当前所处的社会关系其实是可以改变的;另一方面,他们又受拜物教意识和其他各式各样的意识形态的遮蔽,这阻碍了他们获得正确的认知,从而缺乏动机来有意识地推动社会变革。

因此,关键之处在于:应该如何揭示拜物教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虚假性进而使无产阶级产生强烈的动机推动社会革命?应该如何使受到拜物教等意识形态遮蔽的人意识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其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非自然的,而是应当并且可以以另一种方式被组织起来?换言之,无产阶级的动机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一是正当性问题,即意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应当被改变;其二是现实性问题,即资本主义社会秩序并非永恒的,而是可以被改变的。社会成员既需要一个合理的理由推动社会变革,又需要认识到这种变革是可行的,它并非“无力的应当”。正是就如何在理论层面回应无产阶级的动机问题而言,本文认为,对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批判进行一种规范性的阐释是有帮助的。从这一角度来说,对商品拜物教批判进行一种规范性的分析是来自马克思主义理论内部的需求。而这里所需要的规范性阐释,也应是一种植根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事实性分析的规范性理论,它兼具事实性与规范性。

在尝试对商品拜物教批判进行规范性阐释之前,有必要对一种观点进行回应,即认为马克思主义不需要规范性理论的观点。在《为什么马克思主义依然不需要一个规范性理论》一文中,美国学者莱特指出,马克思诚然提出了一些规范性观点,但是除青年时期外,马克思鲜有相对完整的规范性理论,即那种“旨在从话语上和系统上证呈他的规范性观点,以表明它们具有理性强制性和客观有效性”[3](P23)的理论。在莱特看来,马克思的首要关注点是提供一个合理的关于社会经济变迁的“因果性—解释性”理论,即“在正确的历史时刻,大量民众将被激发去进行革命性变革:他们不需要规范性理论来帮助他们。他们发现有用的是正确理解他们的历史处境以及解释历史潜力的因果机制,这正是马克思旨在提供的理论”。[3](P24)至于广大民众为什么进行反抗以推翻现存秩序,莱特认为,这无需规范性理论的介入,因为“痛苦、贫苦、需要”足以激发人们的反抗行为,当人们越劳动却愈发贫困、生活处境更加艰难、衣食住行等需求无法被满足时,他们会意识到“一个更美好的未来是没有希望的”。[3](P27)简单来说,当人们感到“痛苦”并且意识到在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下,激进的政治行动能够带来另一种可能性时,他们就会反抗,而“无需知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公平,或者什么是道德上正确的行为”。[3](P26)当然,莱特也注意到,人们或许会用规范性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欲望与需求,但是他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人们需要一个关于何为正义、公平的哲学论证以激发自己的反抗行动,因为支撑这种行为的是最基本的生理学与心理学事实。

莱特观点的问题在于,单纯的痛苦的感觉,或者说未经规范性理论中介的痛苦是否能够使人们有动机进行反抗?这正涉及上文所提及的正当性问题与现实性问题。就前者而言,我们可以反驳莱特道,并非所有的痛苦都可以被论证为是不正当的。例如,一名运动员需要承受大量令人痛苦的训练才能成为顶尖选手。而且一些痛苦可能无关正当性,例如,某些痛苦源于个体的问题(如激素变化)而非社会问题在个体上的表现。换言之,痛苦需要得到规范性的解读,以表明这种痛苦是不合理的、是需要被改变的。事实上,当莱特提到人们或许会用规范性语言表达自己的痛苦时,就已经蕴含对正当性条件的满足,因为痛苦已经被表达为特定意义上的不平等、不自由等规范性理念。就后者而言,正如商品拜物教批判所展现的,社会民众(包括无产阶级在内)在意识形态的遮蔽下会将具有社会历史性的事物理解为自然的、永恒的,痛苦也是如此。如果人们意识不到改变这种痛苦的现实性与可能性,那么这种痛苦也将作为一种自然的、永恒的事实被接受下来。

总的来说,在正当性与现实性问题上,需要通过规范性分析与批判,将“痛苦”揭示为应当改变并且可以改变的,否则人们遭受的痛苦可能会面临正当性上的质疑并被误以为是无法改变的,即痛苦无法直接成为激发人们推动社会变革的“起点”,这也正是引入规范性批判视角的必要性所在。


二、社会自由:规范性批判视角下商品拜物教批判的理念基础

引入规范性批判视角的必要性在于将那些未经规范性理念中介的、未经反思而被接受的痛苦等负面体验纳入规范性批判的框架之下,从而在正当性上论证其不合理性,在现实性上论证其可改变性。以商品拜物教批判为例,通过对其进行一种规范性的分析与阐释,能够论证在规范性批判的视角下,商品拜物教批判可以被解读为一种基于社会自由理念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也可以回应无产阶级的动机问题,这一理念是蕴含在马克思对自由人联合体如何组织社会劳动的分析中的。

社会自由是诺伊豪瑟从卢梭与黑格尔的理论中提炼出的概念。根据诺伊豪瑟的论述,社会自由包含两个维度:“第一(这是客观因素),合理的法律和制度必须为实现所有个人的(各种意义上的)自由提供必要的基本社会条件;第二(这是主观因素),全体社会成员必须能够肯定旨在实现自由的法律和制度是好的,从而认为支配他们社会参与的原则来自他们自己的意志。”[6](P7-8)社会自由的实现不仅是一个客观的过程,即个体在与他者的交往与社会实践的参与中实现自由,同时增进他者的自由,还包括个体能够在意识中将这种互动与社会参与理解为自身自由意志的表达。这意味着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系统性的对立与矛盾被扬弃。正如霍耐特总结的那样,社会自由的理念体现了一种黑格尔式的理念,个体能够“在他者之中保持自我存在”。[7](P85)

笔者认为,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批判可以从一种互动性的、社会性的自由理念的角度进行解读,其核心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交换”环节内在蕴含着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关系,这既使得客观上社会自由无法实现,也系统性地阻碍了个体将参与社会生产与交换理解为自身自由意志的表达。

首先,商品拜物教的产生正源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对立。马克思认为商品拜物教同商品生产普遍化具有必然性的联系,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在交换环节发生之前,私人劳动仍是“非社会的”,这种私人劳动能否被证实为社会劳动取决于商品能否成功进行交换。然而,交换的成功与否并不取决于个体的意志,而是取决于他的私人劳动同社会总劳动之间的关系。在个体看来,这种建立在分离基础之上的结合是一种抽象的、异己的强制性力量,无论个体是将其理解为市场规律还是偶然的现象,这都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组织形式体系性地制造着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使个体无法将参与社会生产与交换视为自身自由意志的表达。同时,也正是因为社会成员是借助商品交换才发生社会联系的,所以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受到交换价值这一抽象的、异己的力量的支配,进而使个体将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理解为对自身自由的限制。此外,商品拜物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进一步强化了商品所表现出的价值属性、市场规律的永恒性与自然性等假象,阻碍了个体对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正当性层面与现实性层面的反思,也自然阻碍了个体将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相互依赖关系理解为实现自由的前提。

其次,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个体之间、个体(私人劳动)与社会(社会劳动)之间是以一种不透明的方式发生联系的,这种不透明的社会劳动组织形式阻碍了个体将其社会参与理解为个体自由意志的表达。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个体参与市场时对他人的行动与社会生产总体缺乏清晰透明的认知,即是说,私人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的关系(在交换发生前)是未知的,自身及他者行为也会带来非意向性的后果。正是在这种不透明的条件之下,个体以一种盲目的方式进入市场,因为他们无法使社会生产过程总体成为受他们有意识地控制的对象。在这一体系中,以自我增殖为唯一目的的资本作为主体在个体背后协调不同的独立个体,“支配无数个体交易并将其统一为一个单一的过程”,[8](P59)将私人劳动整合为社会劳动。虽然商品所有者是有意识地主动进行交换,但交换成功与否、商品价值能否实现或实现多少,这一切都是在市场交换的参与者背后发生的,无人能控制这一不透明的过程。

与上述情形相反,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体系性对立被扬弃了,因为个体是作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一员集体性地参与到社会生产之中的,且社会劳动也以一种透明的方式组织起来。具体来说,其一,在自由人联合体中,社会成员集体有意识地和有计划地控制生产过程与社会剩余的分配过程,社会再生产全过程将由联合起来的成员进行理性的、有意识的调控,这正体现了集体性自我决定的理念与合作性实现社会自由的理念。如马克思所说,必然王国中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9](P928)只有当社会力量不再是统治他们的异己力量,而被重新组织为他们能够占有与控制的力量时,个体才能将社会参与理解为自由意志的表达,从而实现社会自由。其二,在个体的意识中,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也不复存在。如马克思所言,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人们“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做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5](P96)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论述这种“自觉”如何可能,但关键在于,从个体的视角来看,他们能够自觉地与其他社会成员联合起来合作性地进行社会生产,这显然依赖于作为合作性的社会成员的身份构成个体自我理解的核心要素。只有在个体持有社会性的自我认知与自由理念的前提下,他们才能实现自觉的联合,进而在与他者的互动中实现自由。其三,在自由人联合体中,社会生产与分配将以一种透明的方式得到组织,这是个体把参与社会劳动理解为自由的关键。正如马克思所设想的:“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另一方面,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劳动中个人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5](P96-97)在这种社会化的生产中,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不存在体系性的矛盾,且个体从一开始就能对他者的劳动及社会总劳动保持透明认知,这不仅意味着劳动力、时间与资源将得到合理的分配,也意味着个体劳动与贡献也能获得恰当的社会承认,因为在此情境下,劳动在何种程度上具有社会必要性不再由商品的交换价值所决定,所有个体都清楚每类劳动所耗费的时间与作出的贡献。①

总的来说,在马克思看来,只要社会成员尚未集体性地占有社会力量、不能以一种透明的方式控制并理解社会劳动的总体过程、无法将社会成员间的互相依赖性转化为自觉的合作性关系,个体与社会之间就仍存在体系性的矛盾,社会自由也就无从实现,这也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状。而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在个体作为联合起来的社会成员以一种集体性的、透明的、合理的方式调控社会劳动,并对自我与自由进行一种社会性解读的前提下,个体能够将“自在的”但仍具有异己性的社会力量转化为能够被全体社会成员占有的“自觉的”力量,个体能够实现社会自由。正是在以社会自由为理念基础的规范性解读下,如何解决拜物教意识遮蔽下无产阶级的动机问题可以得到尝试性的回答。


三、对无产阶级动机问题的回应:意识形态批判与规范的建构

在规范性批判的视角下,商品拜物教批判被解释为一种建立在社会自由理念之上的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批判。通过一种社会意义上的自由理念,商品流通领域中具有强制性的市场规律、人与人之间建立在依赖性基础上的分离才被理论化为一种应当改变并且可以改变的不自由。这种批判为拜物教意识的揭示与无产阶级的觉醒奠定基础,它既是对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自由等规范性理念的批判,也为自由等规范性理念的阐释提供新的理论启示。

首先,就以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组织形式为中介的社会关系应当被改变(正当性问题)而言,这一结论建立在对自由理念的分析之上,准确地说,建立在社会自由的理念对其他类型的自由理念的批判之上。因为,只有当自由被理解为社会自由时,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关系才能被表征为一种不自由,进而将其带来的痛苦或者其他负面体验理论化为应当被改变的对象。设想在一种个体主义的理解之下,人们会体验到他者的行为可能是对自我实现自由的阻碍,但是这种阻碍并不会被理解为一种应当被改变的不自由,而是可能通过对人性的自私、贪婪等设定得到解释。对市场规律的认知亦是如此,在拜物教意识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对这种规律进行一种科学化的、自然化的解读,认为市场规律对人的限制或许会像物理学规律一样颠扑不破。借助商品拜物教批判,上述对市场规律、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理解都可以在社会自由的意义上被理解为一种不自由。正是这种对自由的规范性解读才能提供充分理由,让人们意识到,这种不自由是一种根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问题,社会生产方式、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应当被改变,人们应该重新理解并组织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其次,就以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组织形式为中介的社会关系可以被改变(现实性问题)而言,本文旨在表明,以社会自由理念为基础的规范性批判不是一种“无力的应当”。因为社会自由理念的实现并非一种纯粹外在于社会现实的不切实际的愿望,而是一种植根于社会现实的规范性诉求,是一种基于“是”的“应当”。从这一角度来说,建立在社会自由理念之上的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形式的规范性批判是一种内在批判。

这种内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上所述,商品拜物教批判所表达的关键点在于,个体并没有将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理解为实现自由的前提,反而认为这是实现自由的阻碍。因此,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仍存在体系性的对立关系。而社会自由理念正建立在个体之间相互依赖这一基本的社会现实之上,认为人们应该重新理解并重新组织这种相互依赖关系进而实现自由。一种建立在个体的相互依赖关系上的自由的理念自然是内在于社会现实的。其二,这种批判之所以是一种内在批判,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规范性层面上存在自我矛盾。在这一点上,霍耐特、耶吉等当代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家的“规范性功能主义”理论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在霍耐特与耶吉等人看来,任何社会生活领域都不是无规范的,且规范并非外在于这些领域而是内在地发挥着构成性作用。这不仅是说资本主义只是宣称自己符合自由与平等的理念,而是说,这些理念构成了资本主义市场的道德合法性,它是这种经济体制能够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要素。例如,商品交换依赖于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与自由意志,如果没有这些规范性要素,交换便无法完成,而一种强制性的交易也不被人们认为是具有合法性的交易,因为它不符合交易本身的概念。从这一角度来说,市场交易本身就是(特定意义上的)平等、自由等理念的体现,这些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理念也在为这一体系作辩护,对市场体系的正常运转发挥着功能性的作用。然而,正如商品拜物教批判所揭示的,在流通领域的自由交换其实带来了不自由,尽管在拜物教意识的遮蔽下,人们在相当程度上尚未将其理解为不自由。这种在规范性层面上的自我矛盾凸显了资本主义的规范性理念在何种程度上是片面的和具有意识形态性的,也凸显了用新的规范性理念代替资本主义的规范性理念的必要性,即用社会自由理念代替适应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由理念。而这种理念上的更替也蕴含着社会劳动组织形式的更替,即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走向自由人联合体下的社会劳动形式。无论是规范性理念层面还是社会劳动组织形式层面,实现更替的动力都是原生产方式所内在蕴含的矛盾,这正说明它何以是一种内在批判。

通过对无产阶级动机问题的回应可以看出,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分析既旨在批判,也旨在建构,即是说,它一方面揭露具有特定内涵的规范如何发挥着意识形态作用,维持着现存秩序的运行并为其合法性作辩护;另一方面,以批判现存规范为基础对新的规范的实质性内涵进行建构,这也会使批判的正当性与所应当追求的价值理念的现实性得到进一步确立。

如上所述,揭露规范的意识形态作用的关键正在于识别规范的自我矛盾。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自由与平等既是其标榜的理念,也是其经济实践所依托的理念。但正如马克思所言,工人并非完全自愿地、自由地、平等地进入雇佣关系的,因为他们自由得一无所有,必须受雇于资本家才能维持生计,这使其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资本主义所标榜的自由与平等之所以具有意识形态性,不仅是因为人们在市场(尤其是劳动力市场)中难以获得真正的自由与平等,也因为这种自由与平等被限定在市场领域。一旦进入生产领域,资本主义的剥削性与支配性便暴露无遗。

但识别这种矛盾是困难的,因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在极力遮蔽这种矛盾,阻碍着人们将痛苦等负面体验或其他社会现象同现行规范联系起来,将其反思为规范的自我矛盾。马克思说:“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成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10](P525)一方面,意识形态反映着它所起源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它是以一种“倒立”的方式进行反映的。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统治下,现实中的不公正与支配关系得以稳固,意识形态对现存社会秩序的再生产(如稳定与正当化统治)发挥着必要性的作用。意识形态维护现存秩序的功能性作用还体现在它对作为其生成条件的社会存在的遮蔽,使其仿佛独立于这种社会生活而存在,将其内容呈现为超历史的、自然的、永恒的真理,从而使人们不加反思地接受这些理念,未能反思其片面性与不合理性。倘若人们认识到这些理念的社会存在基础,理解其是如何被持有的,或许就会放弃或修正这些理念。从这一角度来说,意识形态影响着人们的反思,尤其当规范性理念被不加质疑地当作“独立于实践”的真理被接受时。[11](P138)正如盖斯所总结的,可以从“认知的、功能的和起源的”维度界定与批判意识形态,[12](P21)即在认知上是一种虚假的意识,在功能上支持或合法化现存秩序,在生成上产生于某种社会现实并将其掩盖。

需要注意的是,对规范的意识形态特性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对建构规范的彻底拒斥。人们依然可以怀抱某些积极理想,例如,人们希望生活在一个能够实现自由与平等的交往、彼此相互承认的社会中。但我们既无法描绘这种社会的具体样态,也无从确认是否已身处其中,更无法断言当前对规范的理解是否已经蕴含着理想的交往与承认关系。于是,这就要求我们以一种否定主义的、开放性的方式建构规范,即是说,虽然我们无法勾勒出理性的社会秩序的全貌,但我们所知道的是,现存秩序应当并且可以被改变。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共产主义“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是“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10](P539)在这种路径中,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分析与批判需要以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负面体验为出发点,用规范性语言对其进行重构,以对正义、平等与自由等内涵进行再阐释。在这一过程中,批判性与建构性的工作是并行的,它需要揭示现行规范内涵的争议性与可争辩性,进而提供一种有别于现存具有意识形态性的规范的阐释。与此同时,所建构出的规范也应该“从它的暂时性方面”[5](P22)得到理解,使其能够持续不断地接受检验,阐释它在何种程度上成功地回应了社会成员的负面体验,又在何种程度上陷入自我矛盾中。简言之,这是一个不断揭露规范的意识形态性,也持续地丰富其内涵的过程。

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分析与批判任务正是在规范性层面“使现存世界革命化”,[10](P527)它指出资本主义现存秩序的非理性本质,进而在一种否定主义的、开放性的路径中构建规范的内涵,如马克思所言,在本质上,批判是“对当代的斗争和愿望作出当代的自我阐明”。[13](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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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注释】

(1)从这一角度可以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蕴含一种异化了的社会承认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异化的承认关系并不同于青年马克思所讲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将对方“承认”为工具,而是说,在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关系中,只有当商品成功交换,私人劳动才会被确证为社会劳动,它才会被承认为具有社会必要性。这意味着交换价值成为衡量个体贡献能否得到承认的依据。

(编辑:邓莉萍  审核:陈江进   终审:刘慧)